原标题: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58 | 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年限?是否可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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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8日消息(记者 谭琦)为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扎实开展好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解答群众遇到的社保医保难题,解读社保医保相关政策。
我们针对近期征集到的一批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可以视同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吗?
答: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已按《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简称“老农保”)参保的人员,自老农保参保缴费之日至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之间的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
划入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补贴,不认定为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问: 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可以到龄一次性补缴吗?补缴是怎么规定的?
答:自2026年1月1日起,缴费年限不够,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就不能一次性补缴了,所以提倡大家注意逐年缴费。具体规定是这样的:
2025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可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202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60 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逐年缴费5年至6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提示注意两点:一是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二是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问: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可以领取什么待遇?
答: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按照其死亡当月中央基础养老金24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60倍。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各市县不得自行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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